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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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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文字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5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55)已经2005年4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油料的适航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及其供应企业、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的适航审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油料试验委任单位代表:指由局方委任的,局方以外的、在委任范围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试验的组织或机构。
  (三)民用航空油料:指为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提供动力、润滑、能量转换并适应航空器各种性能的特殊油品。包括航空燃油、航空润滑油、航空润滑脂、航空特种液及添加剂等。
  (四)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指为民用航空油料提供检测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第二章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四条 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的颁发、变更及对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
  第五条 批准书包括主页和项目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储运、检测并为民用航空器提供加注油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或经其书面授权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或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取得批准书。
  第七条 批准书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申请书及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
  (三)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
  (四)建议的适航审定要求;
  (五)建议的适航审定验证计划;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局方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局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但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局方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条 经局方审查认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本规定相应要求的,或申请人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局方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接到申请受理通知后,应按照局方的规定缴纳审查费用。局方在确认收到审查费用后,开始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局方表明已建立并能够保持质量保证系统,以确保加注到航空器上的油料能够符合相关的适航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质量保证手册及相应的质量保证系统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并需经局方批准:
  (一)质量方针及申请人声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的说明;
  (三)规定、标准、程序等文件管理体系的说明;
  (四)油料来源供应商清单;
  (五)油料采购、储运、加注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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