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6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李长江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