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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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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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