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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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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30号)
【发布日期】 2005-08-22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财政部令(第30号)
 
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05年8月17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2005年8月22日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部信访工作,保持财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申诉、检举、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反馈民意、民主监督、化解矛盾的作用。
  第四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指导、督促财政部及本单位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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