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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海关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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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30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办理海关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3号)

 

  为加强对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规范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海关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的,应当按照该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规定,以及国家对项目管理和对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预先在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妥有关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

  二、按照规定需要向海关登记备案的,进口单位应当在首批货物进口前,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进口单位应当在每次进口货物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经审核符合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受理。

  三、进口单位向海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或者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申请时,不能按规定向海关提供有效文件或证明,以及出现以下情况的,海关不予受理,并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提供的文件或证明不能表明进口单位符合享受减免税政策条件的;

  (二)有关主管部门超越权限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或者其他证明的;

  (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中,项目单位为项目施工企业等非该项目的直接投资经营单位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及出具的相应《项目确认书》属于明显分拆项目的;

  (五)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进口货物清单或者技术资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海关受理的登记备案或者减免税申请,以海关接受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者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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