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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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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5-08-30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加强减免税审批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3号
 
 
为加强对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规范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海关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的,应当按照该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规定,以及国家对项目管理和对进口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预先在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妥有关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
  二、按照规定需要向海关登记备案的,进口单位应当在首批货物进口前,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进口单位应当在每次进口货物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经审核符合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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