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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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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5]154号
【发布日期】 2005-09-23
【实施日期】 200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2005年度税务检查证统一更换工作和新税务检查证式样及更新管理用软件《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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