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的获证企业及电信设备的证后监督。 本办法所称“证后监督”,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电信设备的质量、售后服务、进网标志的使用、持续符合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三条 每年年初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根据获证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计划”,确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并向被抽查企业发出“质量保证体系证后监督抽查通知书”。 第四条 被抽查企业应当按照电信管理局的要求,将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证后监督等详细情况报电信管理局。 第五条 电信管理局委托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被抽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中的号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电信管理局。 第三章 电信设备质量的证后监督检查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