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并公布,每4年修订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修订。
第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核、审批权
第四条 总局审批授予全国范围内运动员各级别等级称号。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一级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