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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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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标委农轻[2005]75号
【发布日期】 2005-09-29
【实施日期】 2005-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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