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9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6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