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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披露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迟于2005年10月31日。
  二、公司预计不能在2005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5年11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司在披露本次季报前预计2005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负或业绩大幅变动(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在半年报中进行业绩预告,或预计的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或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时间不得迟于2005年10月15日。
  公司预计2005年度净利润为负或业绩与上年相比大幅变动的,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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