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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工作的指导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法律字[2005]8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法律字[2005]8号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5]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同时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2005]55号),对证券监管机构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中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自2005年 5月1日起施行。为了执行《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规定,进一步做好申请冻结的相关工作,及时、有效地查处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妥善处置市场风险,严格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是法律、法规赋予证券监管机构的重要职权与手段,并直接涉及被申请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如果行使不当,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是证券监管机构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的一项非常严肃的执法行为。在工作中,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审慎、及时、准确”原则,既要积极履行职责,对依法应予申请冻结的账户,坚决、及时地向人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不能放纵违法资金、证券的隐匿或转移;又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事实准确、证据确实,保障申请冻结工作质量。提出申请冻结意见的部门和单位,要对申请冻结的准确性、合法性与及时性负责。
  二、申请冻结的资金、证券,限于以下范围:
  (一)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擅自发行证券或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期货保证金和客户证券,欺诈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融资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所取得或管理的资金或证券;
  (二)被用以从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资金、证券;
  (三)明知或应当知道所受让、占有或持有的资金、证券为违法资金、证券,而仍然受让、占有或持有的他人违法资金、证券;
  (四)其他违法资金、证券。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
  (一)违法行为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有一部分已经被转移或隐匿的;
  (二)有人举报违法资金、证券已经或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供具体的转移或隐匿线索的;
  (三)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形式,拟将违法资金、证券作为合同标的物或以偿还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名义转移占有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
  四、会内各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经会机关立案稽查的案件需要申请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分别由负责案件稽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报经分管会领导批准后,以证监会名义办理有关申请冻结事宜。
  (二)其他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认为需要申请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原则上在报请分管会领导批准立案稽查后,由负责案件稽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以证监会名义办理申请冻结事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日常监管中及时申请冻结的,可由该业务监管部门报请分管会领导批准后,交由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以证监会名义办理有关申请冻结事宜。
  (三)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中发现可能有隐匿、转移违法资金、证券账户迹象的,法律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由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进行核查并确定是否申请冻结;如果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认为需要申请冻结的,按本条(一)项规定办理。
  五、各证监局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经证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证监局名义按照《若干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向会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备案。
  各证监局在办理由会机关立案并交办的稽查案件中,认为需要申请冻结的,经会机关案件交办部门同意后,以本局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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