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国发 [199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全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是国家科委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科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管理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