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和批准使用情况。 1.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县(市、区)每年申请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多少公顷。其中:国家批准公顷数,省级批准公顷数。 (二)各地区依法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征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时间。 2.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部门或单位。 3.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方式(先批地后征收或者先征收后批地)。 4.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5.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及经批准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应当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 (三)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解缴入库情况。 1.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缴纳主体(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用地单位)。 2.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缴库方式(就地直接缴库、集中缴库、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缴入国库等)。 3.解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 4.土地有偿使用费在中央、省级和县(市、区)分成比例和金额,是否按照规定的入库级次和入库比例解缴,有无混库问题。 5.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实际解缴入库情况。其中:缴入中央国库、省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的情况。 6.各地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列支、土地出让金列支、银行贷款或其他渠道)。 (四)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缴未缴情况。 1.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应缴未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应缴未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主要原因。 (五)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1.1999年1月1月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情况。其中:本级分成收入、上级返还收入情况。 2.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情况。其中:用于耕地开发、用于征管业务费用以及其他开支情况。 3.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结余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六)各地出台涉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文件。 1.征收管理文件。 2.使用管理文件。 3.减免管理文件。 4.其他管理文件。 (七)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1.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改进和完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政策建议。 检查依据详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文件依据》(附件1)。 三、检查安排 检查采取各地区自查与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