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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安全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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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监〔2005〕336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安全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5〕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为规范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明确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  一、省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许可的食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的风险性、生产工艺、检验难易程度、行业发展状况和规范程度、食用对象和食用范围等确定,并分批公告发布。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发证检验、审核审批、证书发放、社会公告、变更延续等环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部分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但是许可审批权不得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二、工作职责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实施中的具体工作,主要由省级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2.可以根据需要将部分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3.负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发证;

  4.公告获得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5.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6.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

  1.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的部分事项;

  2.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3.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受理部门)。申请受理部门的具体受理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1.申请受理部门要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申请受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

  3.申请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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