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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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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
【发布日期】 2005-09-22
【实施日期】 2005-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
 
 
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6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22日起施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5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薄熙来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授权上述部门负责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第三条 《管理商品目录》的制定及调整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
  第四条 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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