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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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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运字[2005]6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0
【实施日期】 2005-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根据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公布的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的规定,需对2005年底前到期的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进行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产证复审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能力、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以及与当地茧丝原料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近几年市场需求状况,初步核定2006年至2007年全国控制缫丝生产能力总量为235万绪,下达各地的复审核定总量(见附件1)不得突破。有关缫丝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以及对无证企业的处理,继续接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和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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