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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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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7号)
【发布日期】 2005-08-20
【实施日期】 2005-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8月1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7号))

局长 刘鹏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局规章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总局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和协调总局规章制定工作,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负责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遵循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遵循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章而做出具体安排或解释、补充的规章,也可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规章的名称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规章应当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简练,符合逻辑,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使用不确定的修饰词和宣传性、文学性的语言。
  第八条 规章应当条文化,每一条应当包含一项内容。
  规章可以根据需要设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计划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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