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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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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警察协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12
【实施日期】 2005-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警察协会章程
(2005年9月12日,经中国警察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警察协会,英文译名:THEPOLICEASSOCIATIONOFCHINA,译名缩写:P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社团组织为主体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系社会各界、协调警察公共关系的桥梁,是了解人民警察诉求、为其提供法律政策服务的渠道,是开展公安理论研究的阵地,是推进人民警察公益事业发展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宪法及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自律,致力于促进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人民警察服务,为公安工作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公安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能是:
  (一)开展公安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评审和推广公安理论研究成果。
  (二)了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三)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协调警察公共关系,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发展。
  (四)传播警察文化,弘扬警察精神,促进人民警察素质的提高。
  (五)利用公共资源,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人民警察生活,促进人民警察身心健康。
  (六)开展同有关单位、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同香港、澳门和台湾警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同国外警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友好往来。
  (九)指导和协调单位会员的工作。
  (十)开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警察协会以及副省级市警察协会,业务范围服务于公安工作的有关警察社团组织,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发单位会员证。
  第九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具备相应条件的人民警察,由本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协会单位会员推荐,经批准后即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发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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