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有关事宜,特别是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条件(如机构设置、开办资金最低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各地可根据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