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批转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10
【实施日期】 2005-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批转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
  按照《广播电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对目前我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这将为进一步提高播音员主持人队伍职业素质,规范播音员主持人队伍职业行为发挥积极作用。现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批转给你们,请组织播音员、主持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各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站要对《公约》作全面、充分的报道。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5年9月10日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是广播电视的形象代表,在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进步方面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提高职业素养,规范职业行为,制定本自律公约。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