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土资厅函[2005] 5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 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针对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在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为贯彻实施新的《信访条例》,完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2号),根据部2005年立法工作计划,办公厅、法规司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结合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国土资源信访文书格式》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返回法规司法规处。 联 系 人:魏莉华 迟恒伟 电 话:(010)66558562,8565 传 真:(010)66558543 电子邮件:hwchi@mail.mlr.gov.cn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七日 附: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行为,维护国土资源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信访和信访人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信访工作原则】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第四条【信访负责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并发挥信访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绩效考核】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六条【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信访机构】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接待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