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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伤寒、副伤寒监测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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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06
【实施日期】 2005-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全国伤寒、副伤寒监测方案(试行) 

 

  一、概述

  伤寒、副伤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其传染性强、病程长、易复发、并发症多、疾病负担较重。1990年以后,我国的伤寒、副伤寒的发病得到一定控制,平均发病率在4.08-10.45/10万之间,每年报告病例5.1-12万例。但部分省份(如贵州、云南、广西、浙江、新疆等)的发病仍高居不下,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发病水平,暴发时有发生;近五年一些地区副伤寒流行加重,病原流行谱发生变化,出现耐药菌株,流行因素尚不完全明确,防治工作面临困难。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伤寒、副伤寒的监测工作,为制定防治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特制订本方案。

  二、监测目的

  1、及时掌握伤寒、副伤寒在我国的发病情况,查明高发地区暴发、流行的主要原因;

  2、明确高发地区伤寒、副伤寒的病原变异、菌株耐药性的变迁情况;

  3、在重点地区追踪监测带菌者;

  三、监测定义

  (一)病例定义

  1、疑似病例

  在伤寒、副伤寒流行地区,不明原因持续发热或反复发热3天或以上,体温≥38℃,伴头痛、乏力、腹部不适等症状,但实验室检验结果尚未明确的病例。

  2、临床诊断病例

  符合以下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查的病例作为临床诊断病例:不明原因持续发热或反复发热5天或以上,体温≥39℃,头痛、全身乏力、表情淡漠、相对缓脉、伴消化道症状或皮肤充血或多系统受累表现,白细胞总数低或正常。

  3、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如有以下项目之一者即为确诊病例:

  (1) 从血、骨髓、粪便、尿等任一种标本分离到伤寒或副伤寒沙门菌;

  (2) 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肥达氏反应“O”抗体凝集效价≥1:80,伤寒或副伤寒鞭毛抗体凝集效价≥1:160,恢复期血清效价4倍以上增高。

  (二)暴发疫情定义

  在局部地区或单位(比如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居委会、或一个单位团体),两周内出现5例或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四、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全国常规监测

  1、常规疫情监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验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后,城镇应于6小时,农村应于12 小时内填写报告卡,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及时开展现场调查与处理工作。

  2、暴发疫情监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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