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价格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我委决定从今年九月份开始,继续组织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单位(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