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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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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医[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09-05
【实施日期】 2005-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0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做好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升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的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至12月底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可以申报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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