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3号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查明传染病病因,提高传染病诊疗水平,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防止疫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病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解剖查验工作。 第三条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工作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内进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指定具有独立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