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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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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法规[2005]1282号
【发布日期】 2005-07-14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5]1282号


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共同做好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经商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10个部门同意,决定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为此,特制定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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