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5]1282号 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共同做好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经商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10个部门同意,决定建立“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为此,特制定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