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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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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5]61号
【发布日期】 2005-08-16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730)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05]6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投资便利化,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
失效日期: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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