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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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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8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实施日期】 2005-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8年)》(颁布日期:20080909;实施日期:20080909)废止。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8号


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已经2005年7月19日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2005年7月2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
  第五条 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不得持械参加考试。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前15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出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应当使用规定用笔答题或填涂答题卡。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探他人答卷(答题卡)
失效日期:200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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