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8年)》(颁布日期:20080909;实施日期:20080909)废止。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8号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已经2005年7月19日部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2005年7月2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 第五条 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不得持械参加考试。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前15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出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应当使用规定用笔答题或填涂答题卡。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探他人答卷(答题卡) |
失效日期:2008-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