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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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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2号
【发布日期】 2005-08-31
【实施日期】 2005-08-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7月19日联合召开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为确保税控收款机项目的顺利推行,现将税控收款机推广过程中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及异常处理工作流程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税控收款机税控IC卡灌装初始化正常使用流程
  (一)税控IC卡提供商将税控IC卡销售给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前,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18240)的要求将税控IC卡编号(以下简称:卡号)写入税控IC卡内,并印刷在税控IC卡表面。卡号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
  (二)税控机具生产企业从税控IC卡提供商购买税控卡和用户卡并送灌装机构进行密钥及税控专用算法的灌装。在灌装前,灌装机构将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产品退回。灌装过程中,由灌装机构人为原因造成的卡片损坏和丢失由灌装机构负责。(具体灌装要求见附件2:《税控IC卡灌装程序》)
  (三)税控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生产企业在税控机具生产过程中应按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18240)的要求将机器编号写入税控机具税控存储器内,并把机器编号印在产品铭牌、机身标牌等位置。同时,应提供多张可以方便贴在税控卡上的机器编号及其对应条形码的贴条。机器编号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
  (四)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应将税控机具和经过灌装的税控卡作为整体进入市场销售给纳税人。用户卡可在税控机具税控卡的包装箱之外另行包装,由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或服务商在销售时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配置。
  (五)纳税人从中标的税控机具生产企业购买税控机具及配套使用税控卡和用户卡,并持税控卡、用户卡和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到税务机关进行卡片初始化操作,并由税务机关将机器编号贴条贴在初始化后的税控卡上。由于税务端系统软件、读卡器或者网络等原因致使不能初始化卡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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