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欠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了解欠税的成因、规模、构成和管理现状,研究陈欠处理方法和新欠控管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欠税核查工作,现将《欠税核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欠税核查软件将于2005年9月初下发,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欠税核查实施方案
一、核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欠税的成因、规模、构成和管理现状,研究陈欠处理方法和新欠控管措施,加强欠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欠税核查工作。通过核查,摸清全国欠税的总量规模、主要构成以及欠税在不同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等基本情况,夯实欠税底数,合理划分欠税类别,完善分类治理对策。 二、核查范围 欠税是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缴未缴的各项税收收入,具体界定如下: (一)税种界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和罚款,包括已经停征的税种,不包括农业五税和海关代征税收。 (二)时间界限:根据收付实现制确认,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截止2005年8月31日尚未清缴入库的全部欠税,不包含欠缴的2005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 (三)类别界定:包含呆账税金、往年陈欠、本年新欠(2004年),不包含缓征税款、未到限缴日期的未缴税款、应缴未缴滞纳金。 (四)环节界定:包含税务机关征收、稽查、纳税评估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欠税。 三、核查方法 欠税核查以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数据为基础,以调查核实为保证,以调查核实后的数字为准,通过《欠税核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核查表》)反映核查结果。《核查表》采用全国统一的格式、统一项目分类和代码、统一数据处理标准和采集软件、上报格式。 (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核查表》表式,由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格式自行印制。 (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会计账簿、欠税台账等档案资料,分欠税的纳税人逐户填写《核查表》。对税务机关不掌握的《核查表》中的指标,应向纳税人调查了解后填写。 (三)填写《核查表》时,应按欠税发生的时间顺序,分欠缴原因、欠缴项目按年汇总填列。对同一年度和同一项目不同原因造成的欠税要分原因填列。1993年年底前发生的欠税汇总填列在"1993年",2001年发生的欠税分为"2001年1-4月"、"2001年5-12月"两个时间段分别填列,其余年度发生的欠税按实际发生年度填写。 (四)填写《核查表》时,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与纳税人核对,必要时可深入到欠税的纳税人了解情况、核对数据、分析原因,确保项目完整、数据准确、内容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