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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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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2005]94号
【发布日期】 2005-08-29
【实施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
环办[2005]9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地点”)的办公,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保证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派驻在综合办公地点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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