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 环办[2005]9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环境行政审批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三条 属总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应纳入综合办公地点统一受理。根据总局实际情况,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规范的方式,成熟一个,进入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