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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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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28
【实施日期】 2005-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做好《公证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公证法》的重大意义
  《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动公证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推动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公证工作已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法律手段。加强公证立法,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是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运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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