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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关于规范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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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05〕66号
【发布日期】 2005-08-25
【实施日期】 2005-08-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关于规范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完善对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针对《关于规范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深证会[2005]12号),现就有关事项作以下补充规定或说明:
  一,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席位的指定和相关书面材料的报备事宜
  1.会员在指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席位时,应当向本所提交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范本和托管协议.
  2.会员在首次指定某一席位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席位时,如果该席位处于开通状态,须先办理该席位的中止手续.(具体指定流程参见附件一《会员指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席位操作指引》(2005年8月修订)或登录本所网站(www.szse.cn)"规则/指南——交易所业务指南——会员业务指引"栏目下查询).
  3.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指定使用一个专用席位.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某会员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席位,不同托管机构托管的某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不同的专用席位.
  4.会员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本所提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设立情况报告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会员公章).
  二,关于基本信息的网上报备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员除应当在本所网站(www.szse.cn)"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报备《关于规范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通知》中要求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报备以下信息(具体报备流程参见附件二《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网上报备操作指南》)(2005年8月修订)):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的计划规模,存续期的计划规模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的规模(以验资报告为准).前述规模包括总份额及资金总额.
  2.会员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以自有资金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以及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投入的份额和资金数额(以验资报告为准).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关估值日和估值周期的约定.
  三,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报告义务
  1.会员应当严格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时间计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并于次日向本所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前述数据,包括估值日,单位净值和总净值.
  2.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会员投入的自有资金发生变动时,应当在变动次日向本所报告;会员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承担责任时,应当在承担责任次日向本所报告.
  3.会员在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配方案前,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投资收益分配方案.
  上述第1项通过本所网站(www.szse.cn)"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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