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文物局: 为加强和规范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现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8月25日 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大遗址保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及文化景观。 第三条 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大遗址保护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重点支持中央政府推动的大遗址本体保护示范工程。按照“中央主导、地方配合、统筹规划、确保重点、集中投入、规划先行、侧重本体、展示优先”的原则,经费安排优先考虑遗址本体保护需求急迫、有较好考古勘查工作基础、已编制规划或规划纲要、宣传展示可行性强、地方政府重视并有一定经费配套的项目。 第四条 按照大遗址保护工作需要和项目管理要求,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为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三类。 第五条 专项经费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 (二)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 (三)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前期费用支出。指为大遗址保护项目实施所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费用支出,包括考古调查和发掘、地形测绘、资料购置、规划设计、工程方案勘察设计、咨询论证和工程监理等。 (二)保护工程支出。指对大遗址本体和遗址保护工程费用支出,包括大遗址本体、载体的抢险、加固和科学保护,保护范围内大遗址保存环境治理工程等。 (三)保护性设施工程支出。指以大遗址本体保护、展示为目的的工程建设、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消防工程、避雷及其它防灾减灾工程、展示设施工程等。 (四)保护管理体系支出。指为建立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所需的工作费用支出,包括重大保护课题规划费、重大专题调研费、专家评审费等。 (五)其它支出。经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财政部主要负责: (一)确定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会同国家文物局确定实施项目库立项; (三)审批国家文物局提出的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 (四)确定年度专项经费安排计划; (五)下达年度专项补助经费; (六)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对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主要负责: (一)提出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负责项目立项、项目方案(含预算控制数)的审批; (三)汇总编制大遗址保护项目预算; (四)指导项目实施; (五)负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审核、分析,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负责实施项目的绩效考评; (七)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落实需地方承担的经费; (二)参与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步评审工作; (三)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申请项目专项经费; (四)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立项、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初审和报送工作; (二)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与财政部门联合申请年度专项经费; (三)负责本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年报汇总、审核、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与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和考核; (五)协助国家文物局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组织项目方案和预算的编制、报审; (二)具体负责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三)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配合绩效考核; (四)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的项目构成大遗址保护总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照《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项目立项申请书》(附1)的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商省级财政部门后,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对立项申请进行评估。评估标准为: (一)遗址须符合大遗址的界定; (二)抢救保护工作急迫; (三)地方政府拟对项目采取保护措施并落实相应配套经费; (四)实施保护措施后具有良好的保护和展示效果。 第十七条 通过评估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上公布,同时向省级文物部门下达编制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预算的通知书,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项目立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入选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预算编制工作由项目立项申请单位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和预算。方案涉及当地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产业发展规划等事宜的,报送前要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