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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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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函[2005] 778 号
【发布日期】 2005-08-24
【实施日期】 2005-08-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
国土资函[2005] 7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措施,防止开发区用地规模出现反弹,根据国务院“各开发区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公布”的要求,在开发区通过审核并公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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