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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08-23
【实施日期】 2005-08-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统一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的认识。《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的身份象征。统一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对于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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