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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操作程序(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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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22
【实施日期】 2005-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操作程序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0号)
 
  第一条 选择网上支付银行担保方式缴纳税费的纳税义务人,应是现行网上支付企业,并应向银行申请担保。
  银行按照规范的资信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对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予以审核,确定相应的网上支付税费担保额度。
  第二条 银行同意向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应按海关要求的格式出具银行担保文书。
  银行决定终止对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在终止前5日书面告知有关海关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银行应每季度向海关总署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提供纳税义务人名单、担保额度和担保有效期限。
  第三条 纳税义务人应至少在担保文书生效前5日向有关直属海关的关税职能部门申请进行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的备案。海关审核真实有效后,应当予以备案。
  纳税义务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及时申请备案的,海关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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