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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客户服务协议》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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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 中债字[2005]74号
【发布日期】 2005-08-18
【实施日期】 2005-08-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署《客户服务协议》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债字[2005]74号


各结算成员:
  我公司《客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签署工作得到了各结算成员的大力支持,为确保签署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债券年会上已领取协议的结算成员
  6月27日债券年会上已领取协议的结算成员,根据各成员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公司《关于签署〈客户服务协议〉及〈保证金(券)保管协议〉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5[61]号)规定的签署期限延至8月30日。请已领取协议的结算成员尽快落实签署工作。
  已签署协议的结算成员名单见附件。
  二、 尚未领取协议的结算成员
  (一)已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尚未领取协议的甲、乙类结算成员,我公司已应结算成员的要求将协议全部寄出,请注意查收,并请于九月三十日前签署并寄送我公司。
  (二)新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的甲、乙类结算成员,请于开立账户的同时签署协议。
  联系人:托管部 戴武装,联系电话:010-88087977,传真:010-88086356。
  三、 签署说明
  (一)凡签署《客户服务协议》的结算成员,请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二)如由授权代表签署上述协议,请另附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有关基金成员在办理协议签署时,请在协议中的"乙方"填写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基金的名称;"乙方(公章)"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各自的公章;"签字"由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四)《客户服务协议》一式两份,签署完毕后请将其中一份协议连同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以专递方式寄送我公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协议"字样。请按以下地址寄送: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人:客户服务部 陈一丁
  联系电话:010-88086330
  邮 编:100032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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