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修订标准意见的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发布实施以来,对我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我国的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能够更加符合我国实际,促进我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会拟将该管理规定的第四条修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