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江、黄河水利委员会,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对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水保[2002]59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 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农发水保项目以《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国家和流域(区域)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投资,规模治理。 第五条 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实行中央、流域、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
第六条 农发水保项目按项目区申请立项,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7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领导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四)所在地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 (五)有资金配套能力,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第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编制本省(区、市)项目建设规划。 农发水保项目根据规划分期实施,每个项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