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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进口产品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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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0号
【发布日期】 2005-08-10
【实施日期】 2005-08-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进口产品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0号

 
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对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进口产品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有关事宜,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特殊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
  二、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附后)进行处理。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
 

  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特殊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具体执行。
  四、申请特殊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首先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1)。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原则见审议稿附件2)并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认监委,同时抄报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五个工作日内)。
  六、认监委审核同意(审核原则见附件2)并会签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发文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正式受理有关申请。
  七、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程序抽样原则(见附件3)进行取样封样(封样单参照法检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具备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资格的口岸实验室经认监委同意后也可承担此项任务。(五个工作日内)
  八、样品到达指定实验室后,由实验室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检测。检测要求根据不同产品特点按照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项目检测(按规定有些产品破坏性检测项目和需零部件送样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收取相关检测费用。检验完毕后,由申请人自行取回试验样品,相关资料按实验室的要求处置。实验室对试验情况和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1式3份),并送直属检验检疫局。其中检测报告只覆盖经过检测的批次产品。
  九、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检测报告留存1份,交申请人1份,另外1份送认监委审核。
  十、认监委对检测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批准,会签总局检验监管司后发文将审核批准结果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合格的据此接受报检,不合格的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4),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十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对检测合格的产品开展后续工作,对已进行过检测的项目不再重复进行。
  十二、符合特殊处理程序要求的进口产品应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得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检测结果及相关产品信息由认监委建立基本数据库并在认监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十三、认监委及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对特殊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执行特殊处理程序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特殊处理程序申请人保守正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五、涉及执行特殊处理程序过程的申诉、投诉工作由认监委法律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十六、本程序由认监委负责解释。
 
  附件1:特殊处理程序申请材料及格式
  附件2:特殊处理程序审核原则
  附件3: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附件4:特殊处理程序不合格通知书
  
  附件1:
特殊处理程序申请材料及格式
 

  一、正式申请书
  1.申请人及生产厂名称及地址、申请人及生产厂有关介绍、说明;
  2.申请产品的特点;
  3.未取得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如海关手册等);
  4.说明申请产品的名称、商标、数量、规格/型号,如果产品有序列号需提供产品序列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机动车产品须提供车辆VIN号和发动机号(如数量较多,请附细表。);
  5.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如用于销售,还应提供维修服务承诺;
  6.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认监委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
  四、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
  五、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六、商业合同(复印件即可),海运提单、装箱单、发票及其他官方证明等说明性文件。
  七、其他所需的材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批准书
                            编号: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原因: (可另加附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海运提单号: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序列号(如整车VIN编码,发动机号): (可另加附页)___________
  产品最终用户或特定销售使用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厂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直属局初审意见:   检验监管司会签意见:   认证部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特殊认证模式检测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批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测结论:□合格    □不合格
  (检测报告附后)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产品符合特殊处理程序要求,准许据此办理入境验证和法定检验等后续工作。
  本证明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批准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
  
  附件2:
审核原则
  
 
  一、通过对申请信息建立电子文档,建立相关产品的数据库等方式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申请的进口产品进行数量控制,对同一申请人多次申请的同一型号产品进行总数量或总次数控制(视具体情况再做规定),以防利用本政策逃避正规CCC认证行为。
  二、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同型号产品。
  三、对于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送样、接受监管的申请人停止受理其申请。
  四、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已发现认证项目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五、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向中国出口规格的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规格的产品不予批准。
  
  附件3:
特殊处理程序抽样原则及检测要求
 

  一、电工产品
┌───┬──┬───┬───┬───┬────┬────┬────┐
│ 批量 │ 1 │ 2-15 │16-50 │51-150│151-500 │501-1200│多于1200│
├───┼──┼───┼───┼───┼────┼────┼────┤
│样本量│ 1 │ 2  │ 3  │ 5  │  8  │  13  │禁止进口│
└───┴──┴───┴───┴───┴────┴────┴────┘
  对于电工设备对整机进行检测,不对其中的元器件进行单独考核。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该产品对应的CCC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安全玻璃
  建筑用安全玻璃必须取得CCC认证;汽车用安全玻璃同批报检数量超过50片禁止进口,必须取得CCC认证;
  当同一规格、型号、尺寸的汽车前窗用夹层玻璃数量小于50片时,参照GB9656-2003《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应至少抽取8片制品进行如下项目及数量的检验:
┌────────┬────────┬─────────────┐
│检验项目    │制品/样品数量  │备注           │
├────────┼────────┼─────────────┤
│光畸变     │4        │             │
├────────┼────────┼─────────────┤
│副像偏离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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