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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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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规字[2005]109号
【发布日期】 2005-08-08
【实施日期】 2005-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产权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手段和基本前提。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此次换发产权登记表证工作。
  二、按照通知要求,由我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学会、协会、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含)所投资的企业,均应按规定申办换发产权登记表证。企业的具体形式包括: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它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三、产权登记表证的换发工作自2005年8月1日起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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