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王铁宏、徐波同志在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2005年7月28日至29日,我部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现将建设部总工程师王铁宏同志和质量安全司副司长徐波同志在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八月五日
附: 建设部总工程师王铁宏同志-在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上的讲话
尊敬的丹珠省长助理、冯厅长、各位代表,同志们: 大家好! 29年前的今天,中国发生了一次巨大的灾难,1976年7月28日,唐山大地震夺去了我们24万同胞的生命,整座城市毁于一旦。在唐山大地震发生29周年之际,建设部抗震办决定召开一次“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意义非同凡响,它不仅仅是表达我们抗震工作者对遇难同胞的缅怀,也是我们对近年来全国抗震工作的一次检视与回顾,更是对未来工作的一次梳理与研究,特别是在印度洋海啸让世界再次承受几十万人口生命损失之后,这种回顾与展望显得更加重要和具有现实意义。我谨代表建设部向参加本次会议的全国抗震办主任为抗震防灾战线辛勤工作表示慰问,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建设厅为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所作的大量工作表示感谢。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点意见: 一、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公共安全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抗震防灾工作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的重要环节。 我国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对防震减灾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国务院还专门召开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回良玉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三大战略要求”,会后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党组将抗震防灾工作作为城市综合防灾的重要内容,多次批示和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把抗震防灾工作作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的必然要求,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着眼点和关键点。 因此,我们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抗震防灾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措施,保证灾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尽量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 二、以往的实践为抗震防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确保地震中房屋建筑安全和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转是保障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的关键。唐山大地震以后,当时的国家建委即成立抗震办,开展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二十多年来,针对已有工程的抗震加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重点及部门协调配合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做了大量工作。近年来,全国建设系统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建设部“三定”方案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在工程抗震领域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加大依法行政管理力度,促进抗震防灾水平提高 近年来,我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村镇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职能,加强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抗震防灾“十五”计划》、《建设部2004年抗震防灾工作总结及进一步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建设系统抗震防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如北京、上海市建委、江苏省建设厅等也制定了大量的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政策。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抗震防灾工作夯实基础 建设部依据《防震减灾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了《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正在拟订《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这些部门规章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个环节,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规划、设计、监理企业等相关单位的责任和强制性要求以及必须执行的技术标准等都做出了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为了提升这些规定的强制性和法律地位,正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的调研工作。地方法规建设也有较大进展,江苏、河北、陕西、吉林、宁夏等省(区)都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定。如《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 3、建立标准规范体系,为有序管理搭建统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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