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落实《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5〕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公布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承压,下同)安全的有关工作,并负责落实有关整治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运输总量的限制
为保证毒性介质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降低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危害,对于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应当采用罐式集装箱,或气瓶分装等限制容量的方式盛装和运输。毒性程度划分按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规定。对罐式集装箱及其罐体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罐式集装箱应符合GB/T1413《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集装箱外部尺寸和允许公差”(见下表)、GB/T16563《系列1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以及有关规范的规定。罐式集装箱框架强度还应当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可的型式试验。
表 罐式集装箱外部尺寸、允许公差
型号 长度L(mm) 宽度W(mm) 高度H(mm)
尺寸 公差 尺寸 公差 尺寸 公差
1AAA 12192 0
-10 2438 0
-5 2896 0
-5
1AA 2591 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