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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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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03
【实施日期】 2005-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粮食企业开展粮食经营,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合同收购,是指在农发行开户的各类粮食企业与种粮农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粮食收购合同(协议),并按合同(协议)进行收购的行为。
  第三条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农发行向粮食(含食用油,下同)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粮食企业为履行收购合同,预付给种粮农户部分生产性资金所需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原则。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应遵循择优扶持,到期归还,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从事粮食合同或定单收购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含储备)、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均可作为农发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六条 贷款用途。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或收购定单预付一定资金给种粮农户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合同收购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信用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二)经营效益好,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
  三)与种粮农户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定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收购的粮食定价合理。
  四)诚实守信,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过去两年内或新建企业成立以来无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行为。
  第八条 对具备第七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借款人贷款支持。
  一)预付给种粮农户的资金中,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超过30%以上。
  二)借款人预收了一定比例的粮食销售合同定金。
  三)粮食生产大户参加了自然灾害保险。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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