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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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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5]128号
【发布日期】 2005-08-03
【实施日期】 2005-08-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各类应用系统正逐步以省级集中模式推广运行,对应用系统运行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总局在现有运行维护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信息中心)。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税务应用系统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为保障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面向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以省级运行维护为基础,总局呼叫中心为平台,高级技术支持为后盾,协调高效、安全可靠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

  第二条 为使运行维护体系建设及管理规范化,保证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有序、安全高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运行维护体系由省级运行维护、总局呼叫中心和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组成。

  省级运行维护队伍由各省信息中心负责筹建和管理,由信息中心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合理设置人员,详见《省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岗位设置要求》(附件1)。

  总局呼叫中心在总局设立不少于30个席位,在各技术支持分中心设立不少于10个席位。座席人员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及合作单位指派的专职人员组成。

  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 总局信息中心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总局信息中心负责总局呼叫中心、高级技术支持组和知识库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级运行维护工作。各技术支持分中心负责建设与管理总局呼叫中心远程席位,配备相应人员和环境,并保证与总局互通互联。

  第五条 为保证运行维护体系的正常运转,各级税务机关应确保运行维护工作所需费用。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运行维护体系负责各类应用系统的日常维护,解决应用系统出现的各种功能类问题;管理与维护运行维护知识库;建立系统健康检查制度,优化应用系统,清除垃圾数据;对于重大故障启动应急预案,做出快速反应;对于非功能类问题提交相关部门;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类应用系统协调高效、安全可靠的运行。

  第七条

  省级运行维护队伍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基础,负责本省所使用的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监控应用系统运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和处理;无法解决的问题应上报总局呼叫中心,并配合解决。省级信息中心对运行维护队伍及运行维护事件集中管理。

  第八条

  总局呼叫中心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平台,通过热线电话、在线网络、电子邮件、远程联机等方式接收并处理各地上报的问题;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到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详见《总局呼叫中心工作规程》(附件2)。

  第九条

  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后盾,负责分析和处理呼叫中心和其他渠道提交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启动应急预案处理;定期对应用系统进行健康巡检、系统优化和数据调整,详见《高级技术支持组工作规程》(附件3)。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运行维护体系的工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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