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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部  
【发文字号】 交水发[2005]234号
【发布日期】 2005-06-07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交水发[2005]234号


  为适应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内贸运输的发展,充分发挥沿海、长江、黑龙江主要港口的枢纽作用,提高港口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公平、公正的港口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港口内贸收费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以下简称《内贸费规》),统一我国沿海和长江水系、黑龙江干线主要港口的内贸收费规定,规范港口内贸收费项目,除《内贸费规》规定的项目外,港口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区别港口收费性质和市场竞争程度,对港口内贸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货物港务费、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实行政府定价;货物装卸作业费等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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